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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6-03-16 点击量:

校内各单位、各实验室:

   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24号令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,推进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,有效防范生物安全事故发生,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学校规定,现就校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:

一、提高认识,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

    安全工作是学校实验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,切实增强责任意识、法律意识,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,坚持师生利益至上,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。从点滴做起,严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。

二、采取措施,加强生物实验备案及生物试剂管理

1、生物实验室在进行实验时,如涉及到具有危险性的生物体、生物制剂、生物样品等,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,且必须到实验室与设备处申报备案。

2、进行动物实验的实验室,须取得辽宁省科技厅核发的《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》,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动物实验工作。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必须符合实验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。

3、不具备病原微生物实验条件的实验室,严禁开设病原微生物实验。

三、认真学习贯彻《大连理工大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(试行)》

我校于2013年6月1日起颁布实施《大连理工大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(试行)》,各单位要认真学习,并自觉贯彻执行规定,严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,维护学校公共安全。学校主管部门将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巡视。

 

附:《大连理工大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(试行)》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6年3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