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内各单位:
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资产校外放置管理,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,维护学校权益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强化政策宣讲与执行。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定,学校的仪器设备无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,均属国有资产,原则上不得对校外单位借用,应放置在校内使用,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设备严禁在校外放置使用。前期资实处组织政策宣讲中已多次明确,请校内各单位进一步组织干部教师学习有关管理制度并落实。确需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,按照《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、家具管理办法(修订)》履行审批备案后执行。
二、强化二级单位设备管理主体责任。学校仪器设备资产所属二级单位是校外使用的第一责任单位,领用人是校外使用的第一责任人,应保证在校外使用的设备资产完全用于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等工作,不得用于生产经营、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。针对仪器设备校外使用情况,二级单位要强化其使用需求、必要性等的审核,经二级单位决策会议研究同意后,报资实处审核后,方可执行。
三、强化校外放置设备管理监督检查。请各二级单位结合2024年度仪器设备盘点工作结果,针对目前已在校外放置的仪器设备,围绕校外放置必要性、管理合规性、使用规范性等方面开展专项自查,重点核查校外放置仪器设备承担工作任务情况。针对未经审批私自校外使用依规迁回学校使用,确需校外使用的依规审批。自查情况于2025年4月15日前填写《校外放置设备自查情况表》(详见附件1),盖章后版本扫描件报送至资实处,后续资实处将对照自查情况,组织校外放置仪器设备所属单位现场检查。
四、强化临时校外使用设备管理。确因科研教学工作需要,针对便携式测量仪器等设备临时移至校外使用的,二级单位要强化管理,建立台账(详见附件2),校外临时使用期间由资产领用人做好管理。临时携带设备单次备案时间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,资实处定期汇总并检查临时校外使用情况,后续将建设信息化平台完善备案机制。
联系人: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室 韩婷
联系方式:84708685 shebei@dlut.edu.c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