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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楼宇内外及校园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6-10-28 点击量:

校内各有关单位:

为切实整治楼宇内外及校园公共区域乱堆乱放问题,保持楼宇及校园环境整洁有序,杜绝安全隐患,避免国有资产流失,现开展楼宇内外及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专项治理工作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治理范围

校内各办公楼、教学楼、学院楼宇、实验室、文体场馆等建筑的走廊、楼梯间等楼内公共区域;楼宇的管道井、通风井、外墙附着设施、楼宇周边等楼外区域;校园公共区域。

二、治理内容

校内各单位在校园楼宇内外及附属设施、校园公共区域内堆放的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、实验设备包装物、废旧家具、设备设施等物品。

三、工作安排

(1)各单位自查自清(202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9日)。

校内各单位(含物业服务单位)对所辖楼宇公共区域及楼宇周边堆放物品开展全面自查自清,确保排查清理无死角、全覆盖。多单位共用楼宇的,由楼长单位协调楼宇内各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清。

各单位在清理废弃物时要确保在账资产处置合规,避免国有资产流失。

(2)学校联合排查整治阶段(2026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3日)

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、校园管理与修缮中心组织开展联合复查,对自查清理不到位的区域集中开展整治。对于各单位自查后仍堆放在楼宇周边及校园公共场所的在账资产,由各单位进行资产确认后清理。对资产管理不到位,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,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。

四、工作要求

各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,严禁在楼宇内外及校园公共区域堆放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、实验设备包装物、废旧家具、设备设施等杂物,具体要求如下:

1.对于待报废的家具、设备等国有资产,各单位可在楼宇内外设置待报废临时存放场所规范集中存放(楼外存放场所位置需报基建处审批),不得堆放在楼宇走廊、楼梯间及楼宇周边。违规堆放的,将视作无主资产,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置,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由所属单位及资产负责人承担。

2.实验设备包装物、非校产类废旧家具等杂物,需由各单位自行清运,或可联系校园管理与修缮中心预约清运。严禁在室内外随意堆放。校园管理与修缮中心提供预约上门清运服务,联系人:曲明光,联系电话:84706539。

3.日常生活垃圾须集中装袋,送至垃圾集中点位,校园环卫人员每天定时清理。非生活垃圾须自行清理,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排放。

4.建筑垃圾须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自行清理并外排,严禁在校内排放,一经发现严肃处理。

5.厨余垃圾、化学垃圾、医疗垃圾等其它垃圾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清理,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排放。


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

校园管理与修缮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