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学校委托外贸公司办理仪器设备进口业务。双方签订委托协议,明确委托事项和责任。业务一般包括:外贸合同的签订、最终用户声明、进出口许可申请、减免税办理、换汇付款、国际运输和保险、清关提运、商检法检、财务结算、索赔与仲裁等。
2.进口仪器设备的免税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。购置单位须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。如不符合海关免税规定,购置单位需补缴税款或与供方协商取消采购。
3.接受境外捐赠的仪器设备,受赠单位应及时提交材料,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进口相关手续。
4.在进口设备运抵合同指定的中国口岸后,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外贸公司清关及提运,并将仪器设备送到学校指定地点。
5.原则上不受理未通过学校办理进口订购手续的仪器设备的报关工作。特殊情况下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报关、提运的,购置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报关证明材料,补办有关批件,由此导致的滞报金、仓储费等由购置单位自行承担。
6.属于法定检验的仪器设备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规定,开箱前须通过设备处向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报验,并与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开箱、验收,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。
7.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设备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等规定,在三年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、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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